伟大领袖毛主席在反击右倾翻案风的斗争中深刻指出:“社会主义革命革到自己头上了,合作化时党内就有人反对,批资产阶级法权他们有反感。搞社会主义革命,不知道资产阶级在哪里,就在共产党内,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走资派还在走。”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资产阶级法权的存在,是党内外产生新资产阶级分子的重要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得以复辟的重要条件。正因为如此,如何对待资产阶级法权,是限制、缩小以至最终消灭它,还是维护、扩大和强化它,就成为区别无产阶级革命派和资产阶级复辟派,走社会主义道路和走资本主义道路的一个重要标志。党内最大的不肯改悔的走资派邓小平,历来反对限制资产阶级法权。重新工作之后,他对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以来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涌现出来的一系列有利于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革命新生事物,更是怕得要死,恨得要命,竭尽诬蔑、扼杀之能事!我们务必要弄清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在资产阶级法权问题上的斗争实质。苏联发生资本主义全面复辟的沉痛教训,在这方面提供了深刻的借鉴。
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限制和反对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斗争,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整个阶级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伟大领袖毛主席在关于理论问题的重要指示中,从巩固无产阶级专政,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的高度,深刻地指出,对于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资产阶级法权,“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联系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学习毛主席这一重要指示,研究一下苏修叛徒集团是怎样产生和上台,又是怎样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变成社会帝国主义国家的,可以充分看出在无产阶级专政下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必要性。
(一)
十月革命胜利不久,列宁及时告诫全党,在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历史时期中,仍然存在着产生新资产阶级分子的土壤。列宁指出:“是的,我们推翻了地主和资产阶级,扫清了道路,但是我们还没有建成社会主义大厦。旧的一代被清除了,而在这块土壤上还会不断产生新的一代,因为这块土壤过去产生过,现在还在产生许许多多资产者。”
苏联当时实行了土地国有化以及大工业企业、银行、铁路的国有化,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部分地消灭了资产阶级法权。但是另一方面还保存着大量的小商品经济,以及一定数量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都还存在着资产阶级法权。
列宁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极其重视在无产阶级专政下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问题,在生产关系各个方面都制定了有关的政策,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以便造成使资产阶级既不能存在也不能再产生的条件。
在分配方面,为了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影响.列宁在工资政策中,强凋实行巴黎公社的原则。早在十月革命前夕,列宁就曾指出:在无产阶级专政下,要使官吏“从领取资产阶级高额薪金的有‘地位’的特权阶层,变为使用特种‘工具’的工人,他们的报酬不得超过熟练工人的一般工资。”根据列宁的指示,苏联人民委员会于1917年12月1日作出决议,规定人民委员领取的最高工资为每月500卢布,相当于熟练工人工资。1918年列宁为了反对擅自把他的薪金由每月500卢布提到800卢布,而宣布给苏联人民委员会总务处处长这种“公然违法行为”以“严置瞀告的处分”。当时,苏维埃政权只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资产阶级专家,每月付给二千卢布以上的高薪,对此,列宁则明确指出;“显然,这个办法是一种妥协,是离开巴黎公社和任何无产阶级政权的原则的.这些原则要求把薪金降到中等工人工资的水平,要求在事实上而不是在口头上同升官发财的思想作斗争。”而这种“高额薪金的腐化作用既要影响到苏维埃政权……,也要影响到工人群众,这是无可争辩的。”可见,在苏联社会主义革命初期,列宁就对资产阶级法权的腐蚀作用提出了警告。从十月革命后到苏联经济恢复时期,苏联共产党和苏维埃政府遵循列宁的指示,没有实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高薪制。
在交换方面,十月革命后,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列宁曾经设想,在全力恢复国有化大工业的基础上,组织大工业与小农之间的直接产品交换。到了一九二一年春,由于情况的变化,也由于苏维埃国家掌握的社会主义工业产品还很不充足,不够用来交换农民的全部余粮,列宁决定实行以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利用必要的商品货币关系。但是列宁在看到利用商品货币关系的必要性的同时,明确指出t“流转就是贸易自由,就是资本主义。”“粮食税自然是意味着农民在纳税后有支配余粮的自由。……余粮的自由买卖也就必然意味着资本主义的自由发展。”这就明确指出了商品货币关系是滋生资本主义的条件。因此,列宁强调要由国家“掌握商业,指导商业,把商业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指出,对于产品的生产和分配必须实行全面的统计和监督,对于商品的自由流转必须加以限制,对于万恶的投机倒把活动,必须予以坚决的打击和取缔,从而限制商品货币关系方面仍然存在着的资产阶级法权。
在所有制方面,列宁十分重视已经国有化的企业领导权问题。一个企业的领导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里,执行什么路线,决定这个企业实际上归哪个阶级所有。十月革命后,列宁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推行了一条从工人监督到工人管理工业的路线和政策。在社会主义工业企业中,列宁特别重视工人参加管理的问题。我们从一九二。年末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向全俄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可以看出当时工人参加管理机关的情况。报告中的统计表明,在参加各级管理机构的1,47O个人员中,工人有9O5人,占总数的61.6%;专家有451人,占30.7%’职员及其它人员有114人,占7.%。对此,列宁欣慰地指出:“由此可见,就在且前,工人参加管理的,平均已经达到百分之六十六点六,就是说,已经超过半数,而接近三分之二了”这既是进一步解决所有制问题的有力措施,也是在斗争中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相互关系的有力措施。
为了防止商品货币关系侵入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限制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方面的资产阶级法权,列宁非常关心国家机关的改革。在他逝世的前一年,提出了将工农检查院同中央监察委员会合并的建议。列宁认为,它们合并起来,就能使党的中央委员会更紧密地联系群众,更好地了解情况,更踏实地搞好工作。从而,可以更好地保持工人阶级对农民的领导,巩固工农联盟,巩固苏维埃政权。列宁还积极支持星期六义务劳动,高度评价为“伟大的创举”。这对于在生产关系各个方面限制资产阶级法权,逐步缩小三大差别,都具有极深刻的意义。
总之,我们从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后列宁领导苏联共产党和苏维埃政权时期的理论和实践、路线和政策中可以充分看出:列宁对于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的资产阶级法权,在一定限度上容许和加以利用的同时,又从各个方面果断地采取了一系列限制的政策和措施,以便不断地清除产生资本主义和新资产阶级分子的土壤。
(二)
列宁逝世以后,以斯大林为首的苏联共产党领导苏联人民进行了恢复和改造国民经济的斗争,实现了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并且在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取得了伟大成就。
在苏联实现了农业集体化以后,还保留着庄员个人家庭副业及少量的个体经济,如一九三六年全民所有制占全苏联生产基金的比重为90%,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占8.7,庄员个人家庭副业为1.1%,个体农民及家庭手工业者小私有制为o.2%。一九三七年,在全苏联人口中个体农民及未合作化的个体手工业者共占5.6%。苏联个体农民在一九三八年还有13o万户。在整个农业中,从产值比重来看,一九三七年全民所有制占9.3%,集体所有制占62.9%,庄员职工个人副业经济占26.3,个体农民经济占1.5%。从以上情况可知,当时尽管基本上实现了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但在所有制方面的资产阶级法权并没有消灭。同时,由于实行按劳分配与商品制度,在分配与交换领域以及在人们的相互关系中都还存在着资产阶级法权。
斯大林领导苏联人民在同国内外反动派,特别是在同党内托洛茨基、季诺维也夫、布哈林分子进行坚决斗争的同时,对当时苏联生产关系各个方面存在的资产阶级法权,也采取了某些限制措施。例如,在商品交换方面,生产资料不准自由买卖,限制了商品流通范围和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对主要农畜产品,强调由国家集中收购,一九二四年开始普遍实行预购合同制,一九三三年又把预购合同制改为义务交售制。为了反对商业机构中的资产阶级分子利用商品货币关系贪污、盗窃、克扣顾客,于一九三四年在苏联商业人民委员会下设立了国营商业检查处,专负监察责任。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一九三五年公布的《农业劳动组合标准章程》规定了农庄庄员宅旁园地及自留牲畜的限额,不得超过拔给农业劳动组合使用的土地,“不准买卖或出租”,“面积不准缩小”,集体农庄只有在工作特别紧急,依靠庄员力量无法完成,或进行建筑工程时,才准雇临时工,非此不得雇工。为了防止侵占公有土地,苏共中央与人民委员会于一九三九年还作出了《关于防止侵占集体农庄公有土地的办法》,指出:任何侵占集体农庄公有土地的行为,都将作为刑事犯罪,并规定设立土地登记册,以便检查,对资产阶级法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是,由于“苏联是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对于如何巩固无产阶级专政、避免资本主义复辟的问题,还缺乏经验”,在理论上对社会主义历史时期的阶级和阶级斗争问题、资产阶级法权问题还缺乏深刻的认识,在某些方面,却扩大和加强了产阶级法权,以至后来在资产阶级法权这个经济基础上滋生出大批的新资产阶级分子,形成苏修叛徒集团篡权复辟的社会基础。这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个极其深刻的历史教训。
从理论上讲,一九三六年,在苏联基本上完成了农业集体化以后,“就过早地宣布苏联‘已经不存在彼此对抗的阶级’,‘没有阶级冲突”’,这就不仅否定了被打倒的地主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依然存在,否定了大量的小资产阶级刚刚在改造的客观现实,而且完全忽视了在资产阶级法权这块肥沃土壤上已经产生和继续产生着的新生的资产阶级分子。基于这种认识所引申出来的许多错误观点,在当时的苏联学术界的著作中是看得很清楚的。例如,对于按劳分配,马克思早已指出,它在“原则上”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列宁则进一步指出,资产阶级法权仍占“统治地位”,而当时的一些苏联著作都否认按劳分配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力,认为“马克思主义所理解的平等”,也包括“大家同样地按劳取酬”。对于商品货币关系,列宁早就指出:“资产阶级是产生于商品生产的”,他们则强调“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不可能变为资本主义生产。”
由于理论上的错误,在实践上,导致了资产阶级法权得到了扩大。在消费品分配方面,从一九三一年起,进行了大规模的工资改革,反对平均主义,而不反对收入差距高低悬殊,结果逐步改变了由列宁亲自制定的符合巴黎公社原则的LT资政策,使收入差距不断扩大。(1)扩大了工资等级问的差距,如五金工人的工资等级,在改革前,最低与最高工资相比是l比2.8,改革后扩大为1比3.6。各级之间的差距,新工资袭用累进法计算,即等级越高差距越大,而老工资表用累退法计算,即等级越高差距越小。(2)在工人中广泛推行计件工资制。领取计件工资的工人所占比重,一九二五年为60.1%到一九五三年扩大为77%。在一些重工业部门还实行了累进计件工资制,计件工资制最容易扩大工人之间的工资差距,如在一九三五年起开展的斯达哈诺夫运动中,实行计件工资,有的人可以成倍地,甚至十多倍地增加他们的工资。当时重工业工人工资,一般每月为二、三百卢布,而斯达哈诺夫工作者一般都在一千卢布以上。(3)对企业领导人、工程师、国家高级干部和军官等,都提高了工资。科学家、医生、作家、演员等,享受高工资和特殊待遇。据统计,在当时的中等工业企业中,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相差十倍至十一倍;在高等学校相差十二倍,在政府机关中,则相差近五十倍。此外,在知识界还实行了高奖励制度,如1940年到1946年间,全苏联就有数百名科学家获得各种奖金(一等奖二十万卢布,二等奖十万卢布),有的还不只一次获得这样的奖金。苏联科学院还为预备应考博士学位和副博士学位的人分别设有每月一千五百卢布和一千卢布的高额“助学金”。
在交换方面,由于苏联当时存在着商品制度和货币交换,全部消费品作为商品被生产出来,投入流通,生产资料也还保持着商品的外壳。在整个流通领域存在着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集体农庄市场(自由市场)三种流通渠道。因此,在交换方面,资产阶级法权仍然存在。特别是集体农庄市场,更为商业投机提供了有利条件。因为,集体农庄市场是集体农庄和庄员出售剩余产品的场所,市场价格由供求关系形成,这就为投机倒把提供了方便之门。在一九五三年,全苏联共有集体农庄市场八千四百七十四处,其中城市和乡村各约占半数,集体农庄商业占零售流转总额的1O.4,而就食品来说,则约占20%。这种集体农庄市场贸易及整个商品制度中存在着的资产阶级法权,形成了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又一个温床。
在所有制方面,当时苏联还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庄员个人家庭副业经济。
按1935年的《农业劳动组合标准章程》规定,归集体农户个人使用的宅旁园地的面积,由四分之一公顷起至半公顷止,但在个别地区可达到一公顷(等于十五市亩)。到第三个五年计划(1938—1942)初期,全苏联平均每一农户拥有的宅旁园地面积为0.49公顷(约七市亩多),全部宅旁园地占集体农庄土地总面积的2.3%。集体农庄中庄员个人拥有的宅旁园地和副业经济,虽然是集体农庄公共经济的附属物,但它却是私有制的残余。农民中间存在着的小农经济思想和习惯势力,决不是在短时间内所能清除的。在苏联集体农庄中,仪占公有土地,违法扩大庄员宅旁园地以及侵占集体财产的情形,曾经大量发生。据1946年的清查,私人侵占集体的土地竞达470万公顷,牲畜14万头,现金1,500万卢布。这足以说明,由于私人副业经济的过分膨胀,助长了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滋长。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由于资产阶级的思想影响和商品货币关系的侵袭,资产阶级法权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方面也仍然严重存在,特别是在那些新资产阶级分子掌权的地方,社会主义公有制已经有名无实。从苏共十九大总结报告中所列的材料来看,证明许多地方的领导权实际上已操在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手里,工人阶级已经失去了对企业实行监督的任何权利。“常常可以遇到一些工作人员,他们絮絮不休地表示对党忠诚,但是实际上,他们不接受来自下面的批评,他们压制批评并对批评者施以报复。”“有的领导者在选择干部时不以政治品质和业务能力为依据,而以亲属关系,朋友关系和同乡关系为依据,……。这种违反党的方针的行为已在一些组织中形成了由自己人组成的小家庭,他们互相庇护,把他们小集团的利益放在党和国家的利益之上。”
由于资本主义势力的发展,当时的集体农庄中已出现了雇佣关系。破坏农庄民主管理原则、违背农业劳动组合章程的现象到处都有。集体农庄不召并庄员大会,庄员不能参与集体农庄的事务,经济计划,收入分配,以及一切资财的处理等,都由集体农庄管理委员会或主席决定。
资产阶级法权的扩大和强化,为新资产阶级分子的大批产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事实正是这样,早在一九三三年一月苏共中央决议中就指出:有些想“升官发财”的党员同苏维埃政权的敌人勾结起来从事破坏活动,如“盗窃种子”,“盗窃粮食”,“把国营农场的国家产品,当作个人财产来支配”。有的“确实把一些集体农庄搞垮了”。一九五二年苏共第十九次代表大会的总结报告中指出:领导机构中有一部分工作人员,已经堕落腐化,竟至挪用公款和盗窃国家财产”,有的领导人,“忘记委托他们管理领导的企业是国家的企业,竟然把这些企业变为他们的世袭领地”。关于集体农庄的情形,该报告指出:“必须承认,盗窃集体农庄财产及其他违反农业劳动组合章程的情况仍然存在。党、苏维埃和农业机关中的某些工作人员,不但不保护集体农庄公有经济的利益,反而自己盗窃集体农庄财产,粗暴地违反苏维埃法律,走上了胡作非为地对待集体农庄的道路。这些工作人员利用他们的职权来占据公有的土地,迫使集体农庄管理委员会和主席免费或低价供应他们谷物、肉类、乳类以及其他物品。他们以自己的坏牲畜换集体农庄的比较值钱的好牲畜,以及诸如此类的事。”“应该把盗窃集体农庄财产的人当作集体农庄制度的敌人,按照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给以极严厉的惩处。”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苏联在资产阶级法权这块土壤上已经出现了两极分化,并滋生了相当多的一批新生的资产阶级分子。这批新生的资产阶级分子,存在于工厂、农村、国家机关,特别是共产党内。
随着资本主义势力的发展,修正主义思潮就跟着抬头。早在三十年代,苏联的一些经济学家,就提出过“市场社会主义”“理论”,要求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用价值规律调节社会主义生产。实际上是打着社会主义旗号,搞资本主义的经营,为复辟资本主义制度呜锣开道。到五十年代初期,又跳出个雅罗森科,提出了一种“合理组织生产力论”,这是一种反对社会主义革命的唯生产力论。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对这种修正主义观点进行了严厉批判。在文化界,当时有一个叫《星》的文艺杂志,打着“为艺术而艺术”的旗号“迷惑青年,毒害他们的意识”,并发表了许多丑化社会主义制度,“崇拜西欧资产阶级文化”的坏作品。苏共中央于1946年8月14日为此事专门作出决议,批判并改组了该杂志的领导班子。
阶级斗争必然要反映到党内,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作为革命对象的资产阶级,必然要在党内寻找他们的代理人。党内走资派就是他们的代表人物,苏联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一伙,就是当时苏联已经被打倒的地主资产阶级和新生的资产阶级分子的总代表。斯大林逝世以后,他们篡夺了苏联党政大权。于是列宁主义的故乡,出现了资本主义的全面复辟,十月革命的伟大成果废于一旦。
(三)
“修正主义上台,就是资产阶级上台。”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叛徒集团篡权以后,对内对外推行了一整套反革命的修正主义路线,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变成了大资产阶级法西斯专政的国家。随着政权性质的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变化,原来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变成了一小撮官僚垄断资产阶级私有制。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变成了社会帝国主义国家。
毛主席指出,由于还存在着资产阶级法权,“所以,林彪一类如上台,搞资本主义制度很容易。”苏修叛徒集团上台以后,不仅没有改换苏联共产党和苏维埃政权的名称,而且在分配、交换及生产资料所有制等各个方面,都依然打着社会主义的招牌,利用着早在社会主义苏联时就合法存在的资产阶级法权,把它无限扩大,借以巩固和发展其社会帝国主义的经济基础,加强对广大劳动人民的剥削,这种情况恰好从反面教育我们,为了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对于社会主义时期存在的资产阶级法权,必须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
苏修叛徒集团是怎样无限扩大和强化资产阶级法权在经济领域全面复辟资本主义的呢?
(1)打着“改进经济体制”的旗号,瓦解社会主义公有制,复辟资本主义私有制。
资产阶级法权维护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在列宁、斯大林领导时期,苏联基本上消灭了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资产阶级法权。苏修篡权以后,由于政权性质的改变,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也就随着改变了,原来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翩经济,变成了一撮官僚垄断资产阶级所有制经济。
赫鲁晓夫修正主义集团一上台,就派资产阶级代理人掌握企业和国民经济的大权,使资产阶级的代理人成为企业和国民经济的全权统治者。到一九六三年市,区委成员已经更换了四分之三以上I州和边疆区委书记中受过高等教育的工业党委书记占百分之九十八点六,农业党委书记占百分之九十六点二,其中大多是专家、博士、副博士。在上层,赫鲁晓夫更是排斥异己,安插亲信。苏共一九五二年“十九大”选出的中委,几经清洗,到一九六一年苏修“二十二大”后,百分之七十的人被搞掉了。这伙官僚垄断资产阶级及其代理人篡夺了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权以后,他们又利用“一长制”,先后通过一系列贯彻利别尔曼黑建议精神的决议,来扩大苏联各部部长、企业、机关领导人员的权限。勃列日涅夫上台后,马上又通过了推行“新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国营企业生产条例》,规定厂长对企业“负全责”,可以“无需委托,即以企业名誉行事;他们有权出卖所谓“多余的”生产资料,出租“暂时不用的”固定资产和运输工具,自行注销“陈旧的”生产资料,他有权用“废剩材料”自产自销计划外的产品价格或同订货者“协商议价”’他有权“招收和解雇工人”,确定工资水平,“对企业的工作人员采取奖励措施和进行处分”等等。就这样企业的全部生产物资,财务,分配,人事大权完全落入一小撮官僚垄断资产阶级分子手里,而工人处于完全无权和被奴役的地位。这就充分说明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实际上变成了一个空架子。
在苏修叛徒集团代理人的把持下,苏联的集体所有制主要是集体农庄所有制,也蜕变成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经济的附庸,庄员失去了对农庄经济进行监督的任何权利。苏修叛徒集团还无限扩大小私有经济(自留地、家庭副业),造成了私人资本主义的泛滥。他们放宽自留地发放范围,减免向个人副业所征的税收,取消个人家庭副业的农产品义务交售,并豁免过去的一切积欠;为私养牲畜提供贷款、饲料及牧场等等。在苏修的积极扶植下,苏联这部分私人经济大大膨胀了。据苏修杂志透露,全国自留地及家庭副业提供的农产品占全部商品农产品的12%,占同类产品供应总量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有的农户自留地达百亩以上,有的出租或雇工来经营自留地。苏联报刊透露,在苏联出现了一部分“自由农民”阶层,形式上是庄员,实际上只在自己的宅旁园地千活。私人经济花费的劳动占全国农业消耗的总劳动量的40%以上。据典型调查,个人副业收入占农户总收入的三分之一,有的占一半或一半以上。
私有经济的发展造成了自由市场的泛滥。据苏“统计公报”1967年第一期透薅,到1966年3月15日为止,全苏共有集体农庄市场七千二百六十个(车站、码头的小市场不包括在内),还有一百四十二个工业品自由市场。据塔斯社记者报导,莫斯科有三十多个自由市场,可容纳二万多个出售者,每天有二十万莫斯科人光顾这些市场,莫斯科的居民每年在集市上购买十五万吨以上的土豆、蔬菜和水果。
(2)打着“按劳分配”的旗号,扩大工资差别,复辟官僚垄断资产阶级对广大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剥削关系。
苏修上台以后,在分配领域大搞物质刺激,用“钱能通神”的资本主义原则,偷换了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赫鲁晓夫本人曾叫嚷,物质刺激是“整个共产主义建设时期”的“方针”与“路线”,是“建立共产主义社会的经济杠杆”,“它符合共产主义世界观”。苏修的大小喽罗们还说什么“卢布决定一切”,“非常需要用卢布来教育人”等等,为他们复辟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制造舆论。
苏修为了推行物质刺激,搞了名目繁多的奖金与工资等级,有的企业,奖金达一百多种。他们用物质刺激来腐蚀工人阶级的灵魂,无非是要从工人身上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据调查,苏修作为物质鼓励发给工人的一个卢布,可以收回16.6个卢布。苏修搞的“谢基诺试验”,名义上是把由于工人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的工资基金,由在业工人分享。实际上是用一点小恩小惠骗取工人为一小撮官僚垄断资产阶级卖命,如在谢基诺厂,工人的工作量增加2.2倍,而工人收入不过提高30%,工人多创造的大量财富,为官僚垄断资产阶级所占有。难怪苏修宣称,物质刺激“可以得到百倍地回收,是“一本万利”的事情。
苏修打着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旗号,还一再扩大一小撮特权阶层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差距。以赫鲁晓夫、勃列日湟夫为总头子的一小撮官僚垄断资产阶级,依靠他们手中掌握的国家机器和占有的生产资料,完全垄断了产品的分配大权。如《苏修企业条例》规定,企业领导人有权确定工人的“劳动报酬”,确定“技工的等级”及“附加工资”,并有权确定‘‘奖励的具体指标和条件,以及奖金数量”,可以“提高或压低个别工人的奖金”等等。他们大权在握,不仅通过高工资、高奖金、高稿酬、高津贴等方式公开侵吞劳动人民的劳动果实,而且利用特权采取种种非法手段,占有工人所创造的大量剩余价值。目前苏修官僚垄断资产阶级分子的最高收入与工人最低收入相差几十倍、上百倍。并联社会已经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一方面是官僚垄断资产阶级占有了越来越多的财富,出现了大量百万富翁;另一方面是广大劳动群众日益贫困,几千万人口的平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水平,有相当数量的工人经常上双班,加夜班,甚至靠卖血度日。苏修的御用文人们为一小撮官僚垄断资产阶级的残酷剥削进行辩护,胡说他们所从事的“负责工作”是“复杂劳动”,应该得到优厚的报酬。这不过是打着“按劳分配”的旗号掩人耳目而已!按照伟大列宁的遗训“做事就是为了拿钱,——这是资本主义世界的道德”哩!
(3)打着“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旗号,无限扩大商品货币关系,使劳动力重新成为商品。
苏修上台以后,为了在流通领域全面复辟资本主义,使商品货币关系普遍化,说什么要“充分利用商品货币关系中所具有的一切可能性来发展国民经济”,在所谓“全面展开共产主义建设时期”,商品货币关系“不要收缩”,而要“尽量发展”。正是在这种舆论下,他们取消了对商品货币关系的种种限制,以至连劳动力也成了商品。
①把生产资料变为可以自由买卖的商品。一九五五年苏修最高苏维埃决定,取消一九五一年最高苏维埃通过的关于禁止出售、交换不用的设备和材料的规定。一九五九年苏修又通过决议,对一些重要生产资料,如汽车、拖拉机、电机设备以及其它农业机器零件、部件实行自由出售,取消这些物品的统一分配制度。一九六五年苏修企业条例》又规定,企业可以自己出卖“多余”的机器设备,可以出租“暂时不用的”厂房、设备;可以利用自己的材料与废剩材料生产计划外产品,并可以自行销售这些产品t苏修国家“供应局”还在各大城市开设出售生产资料的商店,苏联国内还有买卖生产资料的自由市场。所买卖的生产资料从机床、发电机、无缝钢管,到仪表、火车头无所不有。苏修消息报》鼓吹,这种出售生产资料的“集市”是一个良好的创举。
②取消对自由市场的限制。一九六五年苏修部长会议批准的《苏联集体农庄市场新标准条例》规定,“允许农庄庄员以及其它公民在市场上按市场形成的价格出卖自己的农副产品,对市场价格不准采取任何限制和调整”。《条例》还规定“禁止在市场上向交易者索取自产证”,公然支持投机倒把活动。由于苏修取消了对自由市场的种种限制,使苏联自由市场大肆泛滥。如第比利斯等地城市居民在集体农庄市场买到的蔬菜,占他们购菜总数的3O一70%,土豆5O一8O,肉类2O一4O%。
③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变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基础上的商品货币交换关系。苏修上台以来,在国营企业、集体农庄大搞利润挂帅,把再生产的各个环节都纳入了商品货币关系,让价值规律成了万能的调节者。如苏修于一九六七年七月一日对生产资料的出厂价格进行了一次大规模调整。这次调价共涉及到一百多万种产品,调价的基本出发点就是按产品生产费用加上13%的平均资金利润来确定各类产品的价格。象资本主义社会一样,“生产价格成了今天苏修经济中价格形成的基础,追求利润,成了苏修企业生产的直接目的。在利润挂帅原则支配下,苏联的国营企业普遍采用了以“基金付费”代替上交利润,以银行贷款代替国家预算拨款等办法。上述种种作法,也正是苏修《国营生产企业条例》明文规定的所谓“国家不对企业的义务负责,企业也不对国家的义务负责”,“企业不对它所从属的组织的义务负责,也不对其它企业和组织的义务负责,”使企业上、下、左、右之间仅仅保存一种赤裸裸的商品货币关系。或者是上交利润,或者是分享利息,或者是违约罚款等等。
④苏联商品货币关系普遍化的最重要的标志是劳动力重新变成了商品。现在苏联的工人阶级,由国家的主人沦为被雇佣的奴隶。厂长、经理是企业的“全权代表”,“无须委托即可代表企业行事”,工人所得工资很低,即只相当于他们劳动力的价值。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转化为苏修国家的预算收入和官僚垄断资产阶级分子的高工资、高奖金、高补贴等剥削收入。厂长可以任意处罚和解雇工人,甚至打骂、污辱工人。从1967年苏修大规模实行“谢基诺试验”以来,大批工人被解雇,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的一切特征又重新表现出来。资产阶级法权在生产关系各个方面,从所有制关系、分配关系,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经全面复辟。
苏修上台复辟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一个沉痛的教训。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它从反面向我们证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要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必须限制资产阶级法权。毛主席关于理论问题的重要指示,有着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回顾苏联近半个世纪以来演变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资本主义的旧土壤,即存在着资产阶级法权,在这块土壤上,每日每时都在滋生着新资产阶级分子。这些新资产阶级分子,在经济上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必然要在党内寻找他们的代理人。而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作为党内外新老资产阶级的代理人,为了颠覆无产阶级专政,复辟资本主义,则总是拚命维护、、扩大和强化资产阶级法权。一旦他们上台得势,就很容易地利用这一点来搞资本主义制度。正因为如此,我们要限制资产阶级法权,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就必须把斗争的重点集中地指向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这是苏联变修提供给我们的一条重要教训,也是我们在伟大领袖毛主席领导下社会主义革命不断取得新胜利的一条重要经验。